景洪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涉恶案件——周柯等6名被告人被告人获刑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4-23
4月23日上午,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由景洪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周柯等6名恶势力犯罪集团“套路贷”案进行公开宣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市扫黑除恶领导小组部分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共计40余人旁听宣判过程。
经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7月,以周柯为组织策划者,玉艳、刘浩等人为骨干,多次纠集杨建、李普明、邓成云等人,使用非法拘禁手段,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周柯设立办公室以“东恒商贸有限公司”(未进行工商登记)名义进行高利放贷,玉艳等人负责“家访”、收账,周柯承诺给予玉艳收取利润的10%作为酬劳,玉艳拉拢被告人刘浩、杨建参与,刘浩遂邀约李普明、邓成云帮忙收账,并商定将收账所得收益进行分成,进行有组织的“恶势力”犯罪。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龙某、刘某、王某萍、张某等人通过玉艳以日利息350元/万元向周柯借款,无需任何抵押物,借款时即扣除当日利息抽头渔利,每日18时前还利息,逾期则翻倍计息。后因利息过高无力偿还,刘某、龙某、王某萍、张某应周柯、玉艳要求写下含借款本息在内的高额借条,限期归还高利贷。周柯遂指使玉艳纠集刘浩、杨建、李普明、邓成云采取在办公室、酒店场所限制龙某、刘某、王某萍、张某人身自由、威胁恐吓、体罚打骂等手段催收欠款本息,导致受害人为偿还高利贷又采取铤而走险贩卖毒品、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其中刘某、王某萍、张某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11月,岩某光以日利息350元/万元向周柯借款,因无力支付高额利息,遂应周柯要求以用他人身份证每证借款20000元归还前款及新借款利息的方式多次向周柯借款,以贷还贷,直至2018年2月岩某光每日利息已达3.78万元,岩某光迫于压力持刀自杀,经医院诊断其左胸部刀伤、左侧胸部少量积液、纵膈少量积气、左侧肋骨骨折。岩某光出院后周柯又带人到其家中催债,胁迫岩某光签署118万元的欠条,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景洪市人民法院认为:周柯伙同玉艳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通过骗取受害人不断借贷平账、以贷还贷、垒高债务,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周柯敲诈勒索的行为致一人自杀的严重后果,周柯、玉艳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周柯为首,玉艳、刘浩为骨干,杨建、李普明、邓成云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索取非法高利贷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周柯、玉艳应数罪并罚。据此,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周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0元;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玉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00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不等。
宣判后,6名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据悉,自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景洪市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省、州、市委的部署要求,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迅速行动,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截至4月2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共受理恶势力团伙案件5件25人,已结案4件2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