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失”的5万元彩礼去哪了?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15

彩礼按照习俗系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予,由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向另一方当事人及其亲属给付的金钱或财物。现金给付的彩礼是最常见也最直接的一种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现金彩礼的具体数额往往因为缺乏收条或凭证而难举证。


法庭内,一位姑娘面色为难:“法官,彩礼我真的只收到了28万元,都退还了.....”

这是一位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在法官轻声细语的问候中,她再次将案件经过娓娓道来。


姑娘名叫伍某,经人介绍与原告楚某某相识,相处后双方都较为满意。2023年3月,楚某某上门提亲,并向伍某支付33万元现金作为彩礼。由于当时伍某未达到法定婚龄,双方则按照当地风俗进行了订婚。

之后,伍某跟随楚某某回其外地老家生活。然而共同生活期间,伍某多次与楚某某母亲发生摩擦,又因身处异乡无法适应,在某次出门后便独自回到了家乡,且拒绝与楚某办理结婚。

在父母的安排下,伍某重新与他人订婚,楚某得知情况后要求伍某返还彩礼。因伍某只返还了部分彩礼,楚某某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勐罕人民法庭,要求其返还剩余彩礼5万元,使用自己银行卡所花费的2.8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

“法官,你看看这叫什么事啊,收了这么高的彩礼还去跟别人订婚,当初上门提亲的时候明明说的好好的......”原告席上,楚某某激动地对法官诉苦。

“订婚的时候我年纪小不懂事,而且再说一次,彩礼我收到的都退了,你还想怎么样?”

庭审辩论期间,双方当事人争吵不止,并对彩礼金额产生了争议。彩礼现金给付,往往因为缺乏实质证据而难以认定,而这5万元差额到底去哪里了呢?

法官再一次寻问双方案件细节,原来,二人相识并非仅“经人介绍”,而是通过某婚恋公司“牵线”。婚恋公司预收了楚某某的彩礼,从中收取了5万元的中介费用后再转交至伍某。

最大的争议已经明了,双方当事人表示不追究婚恋公司的责任,但原告楚某某仍提出了诸多诉求。于是,法官采取“背对背”+“话家常”的方式,结合两地风俗、彩礼的使用及消耗等因素进行了温情的庭中调解,并根据双方共同生活实践、未登记结婚、彩礼数额和用途、经济水平和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提出退还其他费用的参考性意见。


在法官情、法、理并施的调解下,双方的愤懑情绪逐渐褪去。最终,楚某某与伍某达成和解,伍某退还其他费用2万余元,分三期给付,第一期当庭支付,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有话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此外,对于现金彩礼是否实际给付、金额多少、给付方式如何等举证难点,大家可以在给付彩礼前后应妥善保留双方协商的聊天记录、信件等,以便证明彩礼支付的背景和意图;给付彩礼时可举办一定的仪式,期间通过视频、照片等加以记录,一方面可留作纪念,另一方面也可证明彩礼给付过程、接收情况等;如果是实物彩礼,可以保存购买发票、收据等凭证;给付彩礼时涉及的见证人,如双方父母、亲友、媒人等,可以提供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应尽可能详细,说明彩礼支付的时间、地点、金额等相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