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警惕“美丽陷阱”!私人非法销售“肉毒素”,景洪法院判了!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07-19

“晒朋友圈,再也不修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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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2022年1月,被告人玉某香为获取经济利益,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且明知不能经营医疗美容产品的情况下,以每瓶200至280元不等的价格从手机微信网络平台购买“ReNTox肉毒梭状芽孢杆菌a型肉毒素”。后通过快递的方式,以每瓶280元的价格将40瓶肉毒素销售给被告人玉某,销售金额共计11200元。

被告人玉某购买肉毒素后,以每瓶380元至1000元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并通过在美容过程中向他人推销并使用注射器的方式,将肉毒素注射给多人。


经西双版纳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劣药认定合议委员会合议认定,该涉案产品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法院判决

7月17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玉某香、玉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而进行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分别依法判处二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图为美容行业相关人员旁听)


法官提醒

药品安全责任重大,事关群众生命健康。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正规渠道采购药品,严禁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的药品。爱美人士在享受医疗和美容的同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医疗美容机构,注意查看相关资格证书、确认产品安全信息,自觉抵制假冒和“三无产品”或未经证实的医药、美容药物及医疗设备,避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