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剑护蕾|文身很“酷”?但其实很“痛”!

来源 :景洪市景哈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1-22

青少年是国家兴盛的基石,是民族发展的栋梁,是社会进步的先锋。为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文身行为。近日,景哈乡边防和平安法治办工作人员到景哈乡中心小学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中,工作人员结合相关案例讲述了文身带来的危害,分析了文身带来三个方面的“痛”。一是生理方面“痛”,文身易引发感染,它通过破坏皮肤真皮层,将含有铅、汞等重金属注入皮肤,容易导致皮肤出血、过敏,严重者还会因皮肤残存大量毒素而诱发皮肤癌,同时不卫生文身存在感染传染病风险。二是自身发展“痛”,未成年人文身对日后参军、报考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将产生影响。三是心理健康“痛”,文身会带来标签效应,容易让未成年人与社会不良人相识,走上犯罪道路。并且有些文身带有暴力色彩的内容,成了张扬甚至释放戾气的“身份象征”,还会利用显露文身作为实施滋扰、恐吓的软暴力。最后,工作人员向同学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引导大家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也不是家事,而是关系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大事,下一步,景哈乡将持续开展禁止未成年人文身宣传活动,推动治理未成年人文身乱象,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打造出一片美好明天。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六大保护维度

家庭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学校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七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社会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政府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网络保护:《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