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正期内,屡屡擅自外出被收监

来源 :市检察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5-24

被适用缓刑的王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因多次无故外出,经司法行政机关多次警告仍不改正,517日,在景洪市检察院的监督下,服刑人员王某某被投送至景洪市看守所。


2014721日,王某某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交付景洪市司法局执行,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王某某不珍惜改造机会,分别于20152月、20165月、20171月三次未请假擅自外出,其行为严重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屡教不改,表现较差,给辖区社会治安及社区矫正工作带来难以监管等不稳定因素。

2017223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撤销缓刑,对王某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但司法局一直未对王某某收监,景洪市检察院在得知这一情况后,依法进行监督,在东风派出所的协助下,将其收监,现羁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勐龙镇有社区矫正服刑人员312名,远远超过全国同级别乡镇,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工作中重要一环,既是帮助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改过自新,也是以防出现新的犯罪。景洪市检察院严把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强化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断提升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稳定社会大局、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