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职业放贷人的寒冬到来!

作者 : 陈前妃 来源 :市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7-22

    2017年,被告张某经朋友介绍向告伍某某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20000元,月息为2%并用张某所有的房产进行担保。同日,由张某向伍某某出具收据一张,载明收到借款120000元。借款到期后,张某未按时偿还借款,故伍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108872元和按月利率2%支付的利息。庭审时,张某认为伍某某系在扣除了借款利息后才向其交付借款且每月张某向伍某某支付的利息为3576元。

经本院审理认为2017年9月18日,原告伍某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20000元,张某已向伍某某偿还了48808元。2016年至2019年期间,伍某某作为原告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起诉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数量26件,立案标的总金额为380余万元。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伍某某贷款对象主体众多,相关案件所涉借款协议的格式类似,除了本案债务人张某以外,伍某某还分别向依某、杨某、刘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出借资金,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也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贷款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该强制性规定直接关系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和社会资金安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认定案涉《借款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本案《借款协议》无效,被告张某应向原告伍某某返还借款并根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按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

此案为景洪市人民法院首例认定职业放贷人借款合同无效案件。目前,原告伍某某针对本案判决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职业放贷人是出借人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借款目的具有营业性,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常性的放贷业务,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职业放贷的出现往往伴随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虚假诉讼、假证伪证等扰乱诉讼秩序行为的高发领域,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广大群众在筹措借款时应通过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免人身和财产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