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需谨慎,三思而后行

作者 : 民一庭铁晴雯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5-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因借车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唐某某、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费用16万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转入原告唐某某账户,被告大某某向原告唐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费用13万元。

2017年8月13日13时10分许,被告大某某驾驶自己儿子所有的轻型货车行经景洪市基诺乡巴卡老寨K1+50M时,因不按规定会车,与原告唐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唐某某重伤的交通事故。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被告大某某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实施不按规定会车是造成事故主要过错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唐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人数的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现险情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事故的过错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经查实肇事车辆在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险,事故在保险期间内。关于赔偿一事,双方多次调解、协商未果,后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33962元。立案后,民一庭承办法官依法进行了开庭审理,经多次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

法官警示,一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得到了解决,但却弥补不了原告唐某某失去左大腿的痛苦及悔恨。此案例警示大家,借车人借车需谨慎,对轻型货车车辆开到修理厂做检查再出车,避免出车途中出现状况无法及时采取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车辆尽量不出借他人,为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