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伤,民事责任谁承担

作者 :民一庭铁晴雯 来源 :本站原创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05-2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一起农民工提供劳务受伤而引发的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案,判决由被告叶某某赔偿原告陈某某各项经济损失74863.6元。

2018年9月6日晚上,因被告叶某某所购买的酒店需要装修而需人员搬运河沙,故找到第三人方某某让其找工友一起搬运河沙,原告陈某某和几个工友到达现场后由被告叶某某指挥工人将河沙从楼道搬运至三楼,但因楼道没有电梯设备,楼道无扶手且灯光昏暗的情况下,在搬运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从楼梯台阶跌落导致头部受伤。当日原告陈某某被送往西双版纳州医院检查,诊断为左侧额颞顶枕部薄层硬膜下出血并脑疝形成、左颞叶脑内血肿、左侧额颞叶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枕骨骨折、全身皮肤挫伤。医生建议立即住院进行手术,原告陈某某于2018年9月7日上午进行了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清除术、左颞叶脑内血肿清除术、去骨瓣减压术,病情好转后于2018年9月26日出院,花费医药费64741.91元,在原告陈某某住院期间被告叶某某共支付医疗费42700元。原告陈某某出院后委托西双版纳州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人体损害所产生误工、护理、营养期、后期医疗费评估及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并就颅骨修补术及赔偿一事多次找被告叶某某协商未果,后诉至景洪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叶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8243.3元。立案受理后,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承办法官数次调解未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警示,诸如此类事件在当下社会随处可见,农民工为维持生活的温饱起早贪黑做活,在提供劳务中受伤了责任由谁来承担?是自己全部承担还是主次责任分担?原告陈某某没有经过充分的休息体力及精神上有所欠缺,若本案中被告叶某某能提供明亮的做工环境,加固楼梯扶手即不会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希望每个人都高高兴兴出门,平平安安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