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尾随警车 妨害公务获惩

来源 :政法委融媒体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9-11-29

近日,我院审结一起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尾随警车,不配合公安民警执法,妨害公务获徒刑的案件。

案件事实:2018年10月24日3时4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亚聃、协警罗进平驾驶195号警车出警处置完后,在返回江北曼斗村警务室途中,被告人白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别克商务车尾随其后,并一直按喇叭。双方到达警务室后,民警亚聃在表明身份后让被告人白某出示行驶证和身份证,白某拒绝配合检查并对民警进行辱骂、威胁。民警李少伟、协警胡林宏、交警到达现场后,带白某前往医院抽血进行酒精测试,在途中被告人白某挣断约束带并抓伤民警亚聃左手拇指部位和民警李少伟右手手臂。在医院期间,被告人白某用手机联系其朋友,声称要叫几十个人到医院与民警谈谈,并在护士站拿了一只笔,与公安民警对峙,一直僵持到7点。经盘查开始至抽血结束,被告人白某始终拒绝配合执法,并以言语辱骂、威胁民警。经检测,案发时被告人白某静脉血液样本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215.11mg/100ml。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从轻处罚。

734bdd5e26364424bf1cf4b4361245fa_th

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白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白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以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180524112306_293f5566bfdda6a3a873086bdf79ccc3_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