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公开审理“醉驾案”,不做违法“醉”人!

来源 :景洪市人民法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24-11-04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作为国家公职人员

理应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但是,少数公职人员却不知敬畏、仍抱着侥幸心理

置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

严重损害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形象

11月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景洪市特殊教育学校,依法公开审理一起公职人员危险驾驶罪案件,学校120余名师生、家长参与庭审全过程,“零距离”“全景式”观摩庭审。


案情回顾

身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沿景洪市普勐线由勐旺乡方向往普文镇方向行驶,其行驶至普文农场五队路段时,与对向行驶刀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鉴定:案发当时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60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零距离”庭审

随着一声清脆的法槌声响起,庭审拉开了序幕。在法官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陈述等庭审过程,逐一呈现在师生面前。整个庭审活动庄严肃穆,各环节衔接井然有序。

“我深刻认识到,醉驾给我本人工作、家人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在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并表示认识到了酒驾对社会的危害性以及对自身和家庭造成的严重影响。


将“公堂”变“课堂”

“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公职人员,在过量饮酒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上路行驶,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了极大的危害......”

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庭审结束后,法官“趁热打铁”,以本次庭审为切入点,从酒驾、醉驾的标准、量刑、危害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开展法治宣传,让师生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法律适用等方面有了更直观、形象的了解。







法官提醒

酒后开车“驶”不得。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该时刻紧绷纪律和规矩之弦,坚决摒弃侥幸心理,安全文明驾驶,用行动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切实维护好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良好形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